question-icon 民事习惯法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我在学习民法相关知识时,对民事习惯法的地位不太清楚。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感觉民事习惯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又不确定它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什么关系,想知道民事习惯法到底属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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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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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民事习惯法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我们首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仅局限于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还包括其他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能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可纳入实质意义的民法范畴。 而民事习惯法,是在一定地域、一定群体中长期形成的,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民事行为规则。它来源于民间的生活实践和传统习俗,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地域性。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表明,当制定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民事习惯法可以作为补充来处理民事纠纷。从这个角度看,民事习惯法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发挥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相同的功能,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 不过,民事习惯法与制定法形式的民法还是有区别的。制定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明确性、系统性和权威性;而民事习惯法缺乏统一的制定程序和表现形式,其内容和适用范围相对模糊。 综合来看,民事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实质意义上民法的一部分。当法律存在空白时,它能起到补充和替代的作用,参与到民事关系的调整中。但它又有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与典型的制定法形式的民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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