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混凝土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我是做混凝土生意的,给一个建筑项目提供混凝土。现在和对方有合同纠纷,不清楚这种提供混凝土的情况是不是属于专属管辖。我想知道如果走法律程序,是必须在特定的法院起诉,还是可以自己选择合适的法院呢?
展开


要判断提供混凝土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专属管辖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提供混凝土的情况,关键要看它引发的纠纷性质。如果仅仅是普通的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那么一般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然而,如果提供混凝土是用于建设不动产项目,并且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问题,那么就可能会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因为混凝土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出现质量问题,进而产生的赔偿纠纷等情况。所以,提供混凝土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要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来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