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我在经营一家工厂,生产过程中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要不要缴纳消费税,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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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应税消费品就是那些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进口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比如烟、酒、化妆品等;而非应税消费品则是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商品。 根据我国消费税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里所说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指的是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对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情况,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应税消费品并没有继续流转到消费税应税的生产环节,而是直接进入了非应税的产品生产中,所以在移送使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消费税。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目的在于保证消费税的征收链条完整,防止税款流失。 例如,某企业用自产的高档香水精连续生产普通护肤品(普通护肤品属于非应税消费品),那么在移送香水精用于生产普通护肤品时,就需要对该香水精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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