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否有可能不移送检察院?
我家里人涉及危险作业罪,现在案子在公安机关。我特别担心这个案子会被移送到检察院,然后面临起诉。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危险作业罪有没有可能不移送检察院呢?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不会移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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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是有可能不移送检察院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和依据。 首先,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新增的罪名。它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特定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然后,关于是否移送检察院,这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的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危险作业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公安机关就不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移送检察院的决定。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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