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延时利息是否按判决生效证明时间来确定?
我有个官司判决下来了,现在涉及到对方支付延时利息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延时利息的起算时间,是按照判决生效证明上的时间来算吗?想弄明白这个时间到底该怎么确定,免得在这方面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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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支付延时利息也就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它并不一定完全按照判决生效证明时间来确定。首先要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概念,它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内,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从而需要额外支付的利息,这是对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一种惩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所提到的“指定的期间”,是关键所在。一般来说,法院的判决书中会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如果债务人在这个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就开始计算了。 而判决生效证明时间,它主要是证明判决书从什么时候开始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直接等同于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如果判决书中指定的履行期限是从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一定的天数,那么迟延履行期间就是从这个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比如,判决书规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没有履行,那么从第11日起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不是从判决生效证明时间直接起算。所以,支付延时利息的起算时间要依据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来确定,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判决生效证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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