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金是以一审计算还是以二审计算?
我有个官司,一审判决后对方没履行,后面到了二审,现在涉及迟延金的计算。我不太清楚这迟延金到底该按照一审判决来算,还是按照二审判决来算,希望能弄明白具体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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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金,通常指的是迟延履行金,它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 要确定迟延金是以一审还是二审来计算,关键在于明确哪个判决才是生效判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迟延履行金是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会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金就应当从一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欠款,被告未在这个期限内支付,那么从第16日起就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就不会立即生效,此时要以二审判决为准。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旦作出即生效。若二审维持原判,那么迟延履行金的起算点依然要考虑一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但最终依据的是二审生效判决。比如,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且二审判决在一审判决指定履行期之后作出,那么迟延履行金还是从一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若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那么迟延履行金则从二审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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