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拿去公证有没有用?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已经签好离婚协议了。但听说有人签了协议又反悔,我有点担心。想问下把离婚协议拿去公证有没有用,能不能保障协议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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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拿去公证是有一定作用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对于离婚协议来说,公证可以增强其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法院一般会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其次,公证过程是比较严谨的。公证机构会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协议因存在瑕疵而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公证并不能直接导致离婚。离婚协议生效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使离婚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也并非不可变更。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对协议内容又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仍然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但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要变更协议内容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时也可以再次进行公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拿去公证是有作用的,它可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和规范性,但不能替代离婚登记,也不能完全排除协议变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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