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欠债都属于共同债务吗
我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现在有个债务问题让我很苦恼。在婚姻存续期间,我和另一半有一些欠债,但有些是对方背着我借的。我想知道,这些离婚时的欠债是不是都得算共同债务啊?我就想弄清楚到底哪些算共同债务,哪些算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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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欠债并不都属于共同债务。首先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简单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一起承担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字了,或者一方借了钱,事后另一方表示同意认可,那这肯定是共同债务。而且要是一方以自己名义借钱,但这钱是用于家里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也属于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没和另一方商量,自己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做生意,但这生意也没让家里受益,债权人又没办法证明这钱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有关,那这就不算共同债务。要是债权人能证明,比如投资的生意是夫妻一起商量决定做的,那还是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所以说,离婚时的欠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所有欠债都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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