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否属于民法范畴?
我遇到个事儿,为了躲开突然冲出来的小孩,我开车撞到了路边的栏杆。有人说这是紧急避险,我就想知道紧急避险是不是在民法的规定范围内呢?它在民法里是怎么个说法,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呀?
展开


紧急避险在我国既属于民法范畴,也属于刑法范畴,下面我们重点探讨其在民法中的规定和原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就是当一个人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为了避免房屋被大火吞噬,拆除相邻的部分房屋来阻断火势蔓延,这就是紧急避险行为。 在民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引发了危险,比如第三人惊吓到了动物,动物冲出来导致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那么这个第三人就要承担你紧急避险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要是危险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像突发的洪水,你为了避免被洪水冲走,破坏了他人的一些物品来求生,这种情况下你一般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可能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如果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限度,比如为了躲避一只小猫,把别人价值很高的古董花瓶打碎了,这种过度的避险行为,你就需要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紧急避险在民法里有明确的规定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行为要在合理的限度内。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