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为了躲避一辆突然失控冲过来的汽车,情急之下撞坏了路边一个商家的橱窗。现在商家要求我赔偿损失,我觉得自己是为了避险才这样做的,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这种紧急避险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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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面临危险时,为了保护更重要的利益,不得不损害一些相对较小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结合您的情况,如果是那辆失控汽车引起了此次险情,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那辆失控汽车的相关责任人来承担您撞坏商家橱窗造成的损失。因为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害,是一种合法的免责事由。但如果您在避险过程中存在措施不当的情况,比如明明有其他更安全、损失更小的避险方式,您却选择了撞坏橱窗这种方式,并且造成了本不应有的更大损害,那么您就可能需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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