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权质押公证但不登记是否有效?

我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拿去做质押,为了保险起见还做了公证,但是没有去办理登记手续。我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的质押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影响我的权益,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有效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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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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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股权质押公证不登记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通俗来讲,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一种担保,向债权人保证会履行债务。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处置这些股权来获得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一法律条文明确了股权质押设立的关键条件是办理出质登记。 从法律角度来说,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股权质押中,公证可以证明质押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等。但是,公证并不等同于设立质权。 也就是说,股权质押合同经过公证后,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有效意味着合同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然而,质押合同有效并不代表质权已经设立。只有办理了出质登记,质权才真正设立,债权人才能享有对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举个例子,如果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就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质权人无法阻止该转让行为,也就不能就转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如果办理了登记,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的行为就是无效的,质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仅仅进行公证而不登记,质押合同是有效的,但质权并未设立。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当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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