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证据是否还需要质证?


刑事二审证据通常是需要质证的,尤其是新证据。 首先,来解释一下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这就好比在法庭这个“战场”上,双方对证据进行“检验”,看它是不是真的、合不合法、和案件有没有关系、能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 从法律依据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二审中,当出现新证据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才能作为改变案件定性量刑的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新证据存在不同意见,法庭会组织双方针对新证据的真实性、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方面进行辩论和仔细审查。若新证据被认定为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就很可能对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不过,如果新证据的提出未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其本身没有证明价值,法庭可能就不会采纳它,也不会进行质证。 具体到实际的二审审理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新的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也就是说,二审质证是有重点和针对性的,不是对所有证据都一概而论地重复一审的质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