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申请执行是否要驳回?

我有个债权,在对方企业被法院受理破产后我才去申请执行。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驳回我的执行申请,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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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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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当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要对其全部财产进行统一的清理和分配,以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执行法院通常会驳回执行申请。这是为了使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进行集中管理和分配。在破产程序中,会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对其进行清理、估价和变价等工作,然后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分配。 不过,并非所有在破产受理后申请执行的情况都会被简单驳回。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经过管理人审查,发现该执行申请所涉及的债权有特殊情况,例如该债权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且符合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条件(如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等),那么该债权可能会在破产程序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机会,而不是被驳回执行申请。但这种情况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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