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过了两年还有责任吗?


在法律层面,担保人过了两年是否还有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这里涉及到两个关键概念,一个是保证期间,另一个是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如果在这个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比如,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都可以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了两年,而且债权人在这个期间内按照规定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那么担保人可能仍然需要承担责任;要是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今已经超过六个月,债权人也没有在这期间要求担保人担责,那担保人很可能就不用担责了。但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就要看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总之,要判断担保人过了两年是否还有责任,得依据保证期间的约定、债权人是否主张权利以及诉讼时效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