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知道实施欺骗手段提供帮助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要判断只是知道实施欺骗手段提供帮助是否属于合同诈骗,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明确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欺骗手段”和“数额较大”等要素。 其次,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法达成他人所托付事项却仍然收取对方财物,或者帮助他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并企图非法占有,那么就可能符合非法占有目的。例如,甲知道乙虚构了工厂的生产能力来与丙签订供货合同,甲还帮助乙伪造相关生产记录,且甲和乙企图非法占有丙支付的预付款,这种情况下甲和乙可能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再者,关于欺骗手段。欺骗手段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件等多种形式。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这些欺骗行为且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虚构生产能力以及甲帮助伪造生产记录,都属于欺骗手段。 最后,数额较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骗取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具体的数额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通过欺骗手段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才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