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产品过期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

我公司有一批产品过期了,在税务处理方面不太清楚。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讲,产品过期这种情况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不太懂这方面的税务知识,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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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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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产品过期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抵扣条件,就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产品过期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损失”是判断是否需要进项转出的关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果产品过期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比如没有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保存,使得产品提前过期,这种情况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做转出处理。但如果产品过期是因为市场原因、产品自身特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并非管理不善造成,那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据,如产品过期的原因说明、市场情况分析、储存条件记录等,以证明产品过期的性质,便于在税务处理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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