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存货过期报废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我公司有一批存货过期报废了,不知道在税务处理上,这部分存货之前抵扣的进项税要不要做转出处理。我不太清楚相关税法规定,想问问遇到这种存货过期报废的情况,到底需不需要进项税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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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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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存货过期报废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进项税转出的概念。进项税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后来这些货物、劳务、服务等的用途发生了变化,不符合抵扣条件了,就需要把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的关键在于判断存货过期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存货过期报废,如果是因为市场变化、产品更新换代等正常经营原因导致的,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所以,对于因正常经营原因导致的存货过期报废,其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但如果存货过期报废是由于管理不善,比如未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保管,导致货物提前过期等情况,就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存货过期报废的原因,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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