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盘亏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我公司在进行原材料盘点时,发现有部分原材料盘亏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之前这些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需不需要做转出处理。我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原材料盘亏时进项税额到底要不要转出,有什么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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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原材料盘亏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判断原材料盘亏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关键在于盘亏的原因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如果原材料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况,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比如企业仓库管理不严,导致原材料被盗,这种情况下,被盗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但如果盘亏是正常损耗,比如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然挥发、合理的计量误差等,这种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需要转出。例如,一些易挥发的液体原材料,在储存过程中自然挥发了一部分,这属于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所以,企业在遇到原材料盘亏时,要准确判断盘亏原因,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这样既能保证企业税务处理符合法律要求,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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