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火灾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我公司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了部分货物损毁。在处理税务问题时,我不太清楚因火灾导致损失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项税额到底要不要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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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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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火灾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白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原本已经在账面上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额,但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用于抵扣销项税额,需要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判断火灾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也就是说,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特定损失才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火灾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比如雷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因为这并非企业自身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的损失,按照规定不需要额外承担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负担。 但要是火灾是因为企业管理不善,例如消防设施配备不足、员工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就属于条例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情况,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不能再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所以,火灾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要依据火灾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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