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不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用账面成本计算?

我公司有一批货物因保管不善出现损坏,在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时,不太确定是不是要用账面成本来计算。我想知道税法上对于这种保管不善导致的进项税额转出在计算方法上是如何规定的,到底能不能用账面成本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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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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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保管不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用账面成本计算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对于保管不善导致的货物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时,通常是用账面成本来计算的。这是因为账面成本反映了企业为购进该货物实际发生的支出。在计算时,一般是用账面成本乘以适用税率来得出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账面成本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由于保管不善导致货物全部损失,那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10000×13% = 1300元。所以,保管不善进项税额转出是可以用账面成本来计算的,但前提是要准确确定账面成本以及对应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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