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算主犯吗?
我给别人介绍了虚开发票的事,现在涉及到法律责任认定,我不太清楚自己这种介绍行为在法律上会怎么定性。我就想知道我这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会不会被认定为主犯啊,心里特别没底,想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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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是否为主犯,需要先明白主犯以及虚开发票罪这些法律概念。主犯,简单来说,就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还有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虚开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里,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主犯。如果在虚开发票的整个犯罪过程中,介绍人起到了关键的、主导性的作用,比如积极主动地促成虚开发票的交易,在虚开发票犯罪中处于核心地位,协调各方关系,决定虚开发票的金额、对象等重要事项,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不过,如果介绍人只是起到了相对次要的作用,比如只是简单地提供了一些信息,没有积极参与虚开发票的策划、实施等关键环节,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是否为主犯,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看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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