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检察院不起诉难不难?


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是否困难,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下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不起诉的类型以及对应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明确的法定情形下,如果符合条件,争取不起诉相对来说是比较明确的,只要证据清晰、事实符合规定,检察院通常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初犯、偶犯等情节,并且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对较小,那么就有可能争取到酌定不起诉,但因为涉及对情节轻微程度的判断,不同的检察官可能会有不同的考量,所以争取的难度有一定弹性。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存在证据收集不充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情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推动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不过实践中,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判断会比较谨慎,会严格审查证据,所以争取这类不起诉也有一定难度。 总的来说,如果案件存在明显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争取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由于涉及主观判断和严格的证据审查等因素,需要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工作来争取,难度相对较大,但并非没有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