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违反规定需要交的证据材料不提供而作出公证书,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事儿。相关方没有提供按规定该交的证据材料,却作出了公证书。我不太清楚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的,想知道具体是怎么判定的,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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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违反规定需要交的证据材料不提供而作出公证书,这种情况有可能是违法的。 首先,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书,它的出具必须严格依照既定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程序。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各类公证事务规则,对当事人以及呈递的文书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审慎的审查。 其次,如果公证机构在未履行足够审慎的审查义务的情况下,比如没有认真核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就草率地出具了公证书,这是不符合公证程序要求的。特别是在明知缺少规定的证据材料且这种情况属于违规的情形下,仍然发放公证书,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没有具体指出某一条法律条文,但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相关法规都强调了公证程序的严谨性和合法性。例如,公证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公证程序规则,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可能导致公证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 最后,具体的裁决还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情来确定。例如,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该公证书的出具确实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相关部门可能会对该公证书的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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