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一方不送回孩子是否犯法?


在法律层面,探视一方不送回孩子是否犯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是为了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亲子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明确约定了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探视一方在探视结束后不送回孩子,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虽然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但违反了民事约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要求其按照约定送回孩子。 如果协商不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探视一方确实违反了约定,可能会责令其送回孩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探视一方不送回孩子是因为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孩子在探视期间生病需要照顾,或者出现了可能危及孩子身心健康的紧急情况等,那么需要具体分析这些情况是否合理。但即便如此,探视一方也应该及时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沟通说明情况。 如果探视一方长期不送回孩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探视一方应该严格按照约定或判决来行使探视权,并在探视结束后及时送回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