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辞职要提前一个月说才批是否合法?

我想辞职,可公司说必须提前一个月说才给批。我有点着急离职,不知道公司这个要求合不合法,我要是不提前一个月说直接走会有什么后果呢?我就想弄清楚公司这种规定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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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是合法的要求。这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叫“预告解除权”。预告解除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明确了,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避免因人员突然离职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可能包括用人单位为招聘替代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因工作未交接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所以,劳动者在辞职时,最好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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