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外债和资产都归另一方所有是否可行?

我准备和配偶离婚,想把外债和资产都给对方,不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我不清楚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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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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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外债和资产都归另一方所有,这种约定在夫妻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对外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情况。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外债和资产都归另一方所有时,这属于夫妻内部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之间,该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然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之间有约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一方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所以,离婚时约定外债和资产都归另一方所有,虽然在夫妻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在进行这样的约定时,双方需要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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