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有违约金是否合理?
我签了试用期合同,里面规定有违约金。我不太懂这合不合理,担心自己之后要是提前离职之类的要赔一大笔钱。我想知道在试用期合同里设置违约金,从法律角度看究竟合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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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试用期合同有违约金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试用期和违约金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如果试用期合同中的违约金不属于这两种情形,那么该约定是不合理且无效的。比如,仅仅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离职,用人单位就要求支付违约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如果符合上述两种法定情形,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那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就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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