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担保后自己房子被执行合理吗?
我之前给朋友做了担保,结果朋友还不上钱了,现在法院要执行我的房子。我不太明白,就因为给人担保,我的房子就要被执行吗?这合理合法吗?我现在很担心会失去自己的房子,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后,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房子被执行这种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合理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保的基本概念。担保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以其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的第三人就是我们所说的担保人,如果担保人以自己的房子为债务人的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执行担保人的房子来实现债权。 同时,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且名下有房子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执行担保人的房子。 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保障担保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如果担保人名下有多套房产,或者虽然只有一套房产但超出了生活必需的标准,法院是可以依法执行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