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先履行义务后履行权利,这句话正确吗?
我不太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先后顺序。有人说公民得先把义务履行了才能享受权利,可我觉得不太对。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先义务后权利’的说法到底正不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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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律领域,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存在的概念。权利指的是法律赋予公民可以去做某些事情、获得某种利益的一种资格;而义务则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去做或者不能做某些事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清晰地表明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不存在先后之分。 在实际生活中,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存在并且相互促进的。例如,公民在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同时,就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权利;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也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如果强调先履行义务后享受权利,会破坏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也不符合法律平等、公平的原则。所以,公民应该在享有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义务,而不是先履行义务再去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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