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为失信人是不是意味着已经强制执行了?


在法律程序中,被列为失信人通常意味着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这两个法律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这些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失信人,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一般情况下,法院要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前提是权利人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上述规定中的情形,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个别法院为了推动执行工作,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可能会对有一定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先列入失信名单,后续再正式推进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所以,通常来说被列为失信人往往伴随着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但不能绝对地说列为失信人就一定已经开始强制执行操作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法院的执行流程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