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多个管辖法院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在合同里约定了多个管辖法院。现在合同履行出了问题,我有点担心当时约定多个管辖法院会不会有问题,不知道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有没有效,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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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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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约定多个管辖法院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就是在发生纠纷时,有权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当事人通过约定管辖法院,可以预先确定纠纷解决的地点,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要在起诉时能够根据约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有效的。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是明确的,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如果能够依据这个约定确定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该约定就有效。 然而,如果约定多个管辖法院后,在起诉时无法根据约定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那么这个约定管辖就可能无效。比如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履行地不明确,起诉时无法确定究竟向哪个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而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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