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是否属于执行异议?
我在一个案子里遇到执行相关的问题。法院那边有个不予执行的决定,我不太清楚这和执行异议是不是一回事。我就想知道不予执行到底属不属于执行异议啊,它们之间有啥区别和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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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不予执行是否属于执行异议,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法律概念。 执行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不予执行,通常是指在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时,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存在法定情形,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法律文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从概念和法律规定来看,不予执行和执行异议是有明显区别的。执行异议主要针对的是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而不予执行主要是针对特定法律文书本身存在的问题。所以,不予执行并不属于执行异议,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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