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是否正确?


要判断“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和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过了这个时间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 而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比如要求对方还钱、交付货物等权利就是请求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说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很多情况下就是行使请求权。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权利就是一种请求权,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过了时效再起诉,借款人提出时效抗辩,出借人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这些请求权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人身权益等重要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权利类型。像形成权,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就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适用除斥期间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虽然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而且诉讼时效不适用于请求权之外的其他一些权利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