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在场未做出表示是否视为默认?
我和别人有个事儿,当时对方就在场,但是没说话也没做啥表示。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能不能就当作对方默认了我的提议或者事情呢?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种‘不表态’是咋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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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方在场未做出表示是否视为默认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沉默或不行动并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是不能直接视为默认。这是因为意思表示通常需要通过积极的作为,比如明确的语言表达、书面声明或者特定的行为来传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当存在法律规定时,沉默会被视为默认。例如在试用买卖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沉默所代表的意思,即视为同意购买。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约定了沉默代表的含义,那么就要按照约定来。比如双方在合同里写明,一方提出某种要求后,另一方在一定时间内不做回应就视为同意,那么在这种约定下,未做出表示就会被视为默认。 还有就是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假如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都是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不回应就按照提出的要求执行,那么这种交易习惯形成后,一方在场未做出表示也可能被视为默认。 所以,判断对方在场未做出表示是否视为默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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