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真的很难判决吗?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如果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判定拒执罪并非易事。首先,认定“有能力执行”就存在一定难度。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例如,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但却声称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判决,这时就需要通过调查取证来确定其真实的财产状况。 其次,“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实践中也较难把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另外,拒执罪的证据收集也是一个挑战。通常需要申请执行人、法院、公安机关等多方面的配合。申请执行人需要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会进行调查和收集,但有时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情况,导致证据难以获取。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也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证据标准。 不过,虽然存在这些困难,但并不意味着拒执罪无法判决。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