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不公证是否有效?
我在处理房产相关事情时,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我不太想对居住权进行公证,可又担心不公证居住权就没有效力。所以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不公证到底有没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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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居住权就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居住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并非以公证为生效要件。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公证能够增强居住权合同的证明力,但它并不是居住权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居住权没有经过公证,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居住权就是有效的。 比如,老张和老李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老张可以在老李的房子里居住,之后他们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他们没有对居住权合同进行公证,老张的居住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在民法典中,居住权不公证并不影响其效力,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合法的登记。如果居住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依法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居住权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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