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开庭审理以听证的方式审理是否合理?


在探讨二审不开庭以听证方式审理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二审开庭审理和听证审理的基本概念。二审开庭审理,就是和一审一样,双方当事人、律师等都到法庭上,通过法庭调查、辩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来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而听证审理呢,通常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举证、质证等,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但形式上可能没有开庭那么正式和严格。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也有类似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意味着,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二审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听证作为一种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是合理的。比如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提出,法院采用听证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就是合理的。但如果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存疑,或者当事人提出了新的关键证据和理由,法院却不进行开庭审理而仅采用听证方式,可能就会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存在不合理性。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不开庭而采用听证方式审理不合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