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被诉期间出资逃避责任合法吗?


股东在公司被诉期间出资逃避责任通常是不合法的行为。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股东出资和公司责任的基本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其他资产,以此来换取公司的股权。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面临诉讼时,股东有责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而不是借此逃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被诉期间,如果股东恶意出资并企图逃避责任,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恶意出资逃避责任的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认定股东的行为构成滥用权利,法院可能会否定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对股东出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债权人在发现股东有此类行为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