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吗?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留置权相关的问题。不太清楚留置权的标的物是不是只能是动产,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好让我处理事情有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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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留置权的标的物一般是动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明确强调了是“动产”。之所以规定为动产,是因为动产具有可移动性和相对容易变现的特点,便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实现自己的债权。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能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该动产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例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此外,在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这也是留置权在企业间的一种特殊规定。总体而言,留置权的标的物通常情况下是动产,但存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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