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的税需要做收入吗?
我公司享受了国家的免税政策,减免了一部分税款。现在不清楚这部分免掉的税在财务处理上要不要当作收入来处理。不知道税务上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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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和会计处理中,国家免的税是否要做收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些相关概念。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不征收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应该转出,这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而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这里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对于增值税而言,如果是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一般不需要做收入处理。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价款和税款是分开核算的。当免征增值税时,实际上企业并没有收到这部分税款,也就不存在将其确认为收入的问题。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在销售时就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应的也就不存在将免税的增值税计入收入的情况。 但对于一些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这些减免的税款是企业实际收到的经济利益流入,通常需要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不符合条件的就需要计入应税收入。 总之,国家免的税是否要做收入,关键要看免税的类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核算和申报收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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