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检察院是否由公安决定?
我想了解一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到底是不是由公安来决定呀?我遇到一个情况,感觉公安好像把一个不太该送检察院的案子送过去了,所以特别想知道他们有没有这个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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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是否由公安决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个重要概念,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对于移送审查起诉,这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的。当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就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是有权力和职责决定是否将案件送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的。 而对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一过程中,公安有提请的权力,但最终是否逮捕是由检察院来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这个环节,公安是启动程序,但最终决定权在检察院。 综上所述,在移送审查起诉方面公安有决定权,但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方面,公安只是提请,最终决定由检察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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