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公送他人,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共犯吗?
我单位有人用公款给别人送东西,但对方并不知情。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里,不知情的那个人会不会构成共犯。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种不知情的状况是否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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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这里面的关键在于“共同故意”,也就是说,参与犯罪的人都清楚自己在做违法的事,并且是有意一起去实施这个犯罪行为。 在公款公送他人,他人却不知情的这种情况里,不知情的一方并不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公款赠送行为发生,也就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就是共同故意。不知情的人没有故意参与到用公款赠送这个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中,所以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共犯。 而对于用公款进行赠送的人,如果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那就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等情况,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共犯,关键看是否存在共同故意这一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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