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是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典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典权到底属于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想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典权的属性,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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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不过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体系里,并没有对典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从理论层面来分析典权究竟是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比如常见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属于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则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就属于用益物权。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典权人主要的目的是通过支付典价获得对出典人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权。典权人可以在典期内自主地对典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例如将典来的房屋出租获取租金等。这一特性与用益物权的定义高度契合,用益物权强调的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而担保物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其核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权。典权并不以担保债权为设立目的,典价也并非是借款,典权人支付典价获得的是对典物的用益权,并非像担保物权那样是为了保障债权的清偿。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典权更倾向于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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