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算要约吗?
我看到街边有那种自动售货机,里面展示着各种商品和价格。我就有点疑惑,这种自动售货机摆在那里,它算不算是法律上所说的要约呢?我不太懂这个概念,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它到底是不是要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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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明确地告诉另一个人,自己想和对方达成一个什么样的交易,并且希望对方能答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自动售货机是算要约的。当自动售货机放置好,并将商品展示出来,同时标明了价格等关键信息时,就满足了要约的条件。它的内容具体确定,消费者可以清楚地知道能买到什么商品、花多少钱。并且,只要消费者投入相应的货币等完成承诺行为,交易就达成了,自动售货机的提供者就要按照展示的内容履行义务。 相比之下,如果只是一些普通的商品宣传广告,一般没有具体确定的交易内容,比如只说某商品很好但没说价格、规格等,就通常不算要约,而更可能是要约邀请,也就是邀请别人来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自动售货机这种设置,消费者投币购买商品的行为就是承诺,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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