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后再写遗嘱是否生效?
我之前办理了继承公证,现在情况有变化,我想重新立一份遗嘱。但不知道之前已经做了继承公证,后面新写的这份遗嘱还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很担心新遗嘱会因为之前的公证而无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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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继承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而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即使之前进行了继承公证,之后再写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份新遗嘱是有效的。形式要件方面,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要求,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实质要件方面,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所以,继承公证后再写遗嘱是有可能生效的,关键在于新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新遗嘱与之前继承公证所涉及的内容相抵触,一般以新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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