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嘱公证后又自书遗嘱,应以哪个为准?

我之前去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后来又自己写了一份遗嘱。现在有点纠结,不知道之后处理财产的时候,到底是以公证遗嘱为准,还是以我后来自书的这份遗嘱为准呢?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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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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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遗嘱公证后又自书遗嘱应以哪个为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指的是经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明的遗嘱。公证的过程比较严格,会有专业的公证人员对遗嘱的内容、形式以及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而自书遗嘱则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它强调的是遗嘱人亲自书写表达自己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废除了以前《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存在公证遗嘱后又立了自书遗嘱的情况,不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是以最后所立的那份遗嘱,也就是自书遗嘱为准,前提是这份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所以,遗嘱的效力判定不再取决于是否经过公证,而是以最后所立遗嘱体现的遗嘱人的最新意愿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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