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
我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把名下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又去公证处做了个遗嘱,将房产给女儿。现在我有点懵,不知道这两份遗嘱到底哪个更有效,想了解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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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的过程就像是有一个专业的、权威的“见证人”,对遗嘱的订立过程进行监督和证明,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自书遗嘱则是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在过去,《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立了多份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那么无论其他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例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甲,后来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乙,那么最终会按照公证遗嘱来分配财产。 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就意味着,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你同时存在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有冲突,就要看哪份遗嘱是最后订立的,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财产将按照这份遗嘱进行分配。这样的规定更加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了遗嘱人更大的自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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