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证内容和遗嘱不一致怎么办?

我之前做了一份公证,里面涉及了财产分配等内容。后来我又立了一份遗嘱,发现遗嘱里部分内容和之前的公证不一样。现在我就很纠结,也不知道该以哪个为准,以后万一家人因为这个起争执就麻烦了,想了解下遇到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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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公证内容和遗嘱不一致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确定以哪份为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和遗嘱这两个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也就是说,不管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只要有多份遗嘱存在,并且内容有冲突,那么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举个例子,如果先做了一份公证,里面对房产分配有明确内容,之后又立了一份遗嘱,对该房产分配做了不同安排,那么应以最后这份遗嘱的内容来处理房产分配。所以,当公证内容和遗嘱不一致时,一般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来执行财产分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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