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赌资的认定仅有参赌人员证言是否可行?
我涉及一起赌博案件,现在警方认定赌资数额时,只有参赌人员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我不太清楚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认定的赌资数额是否有效呢?我很担心会因此被错误认定赌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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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涉案赌资的认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赌资指的是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仅有参赌人员的证言来认定涉案赌资,这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参赌人员的证言属于言词证据,这类证据具有主观性,容易受到记忆、主观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仅有参赌人员的证言,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难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认定赌资时,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银行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这些实物证据和书证能够更客观地反映赌资的情况。 如果在实际案件中,仅仅依据参赌人员的证言来认定赌资,当事人可以对该认定提出质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会轻易依据单一的参赌人员证言来认定赌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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