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书面证明是否有效?
我遇到个事儿,需要证明一些情况,有个证人没办法到现场,给我写了书面证明。我就想问问,这种证人写的书面证明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啊?会不会不被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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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书面证明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书面证明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所作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也就是说,如果证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无法出庭,经法院许可后提供的书面证明是有效的。 然而,书面证明的效力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首先,证人应当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如果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提供的书面证明可能不具有证明力,除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其次,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书面证明的证明力可能会相对较弱。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此外,若存在多个证人提供相互矛盾的书面证明,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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